收買拐賣兒童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是什麼?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從最早的可以免於刑責,到一審時可以定罪免罰,再到現在的可以從輕處罰,不能減輕不能免除,這是一個處罰力度不斷加重的過程。加大對收買兒童的懲處力度,對於收買行為具有強有力震懾作用。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對於“人販子”的處罰一般都是從重處理。買方市場的存在是拐賣兒童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很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人,多是出於延續香火等目的,因此,在現實中虐待兒童或者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並不多,因此收買兒童的行為經常被免於刑責。
最高法院方面介紹,拐賣兒童犯罪歷來是刑法打擊的重點。《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有拐賣兒童三人以上、偷盜嬰幼兒出賣等八種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並處罰金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從刑期上看,拐賣兒童法定最低刑高於故意殺人罪的最低三年刑,針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配置了死刑。
修正案打擊買方市場
該負責人稱,當前拐賣兒童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突出表現在採取偷盜、強搶、誘騙犯罪的發案數量明顯下降,大部分被拐兒童系被親生父母出賣或遺棄,繼而被“人販子”收買、販賣。
當前《刑法修正案(九)》即將出台,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一律追究刑事責任,這對於更有力地打擊買方市場,維護兒童的合法權益,必將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刑法》此前的規定對收買被拐兒童者的處罰偏弱,對於收買被拐兒童者,只要沒有虐待行為或阻礙解救,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絕大多數收買兒童者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客觀上助長了收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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