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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拐賣兒童該怎麼判刑

一、刑法修正案拐賣兒童該怎麼判刑

刑法修正案拐賣兒童該怎麼判刑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徵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採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脱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姦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迴歸之前的台、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迴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二、如何認定拐賣兒童罪

認定拐賣兒童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所謂“拐騙”,主要是指使用欺騙、利誘或者其他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帶走。“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是指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離開父母或其他監護人,致使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不能繼續對該未成年人行使監護權。依據中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拐賣兒童罪屬於比較嚴重的犯罪,這點從《刑法》中規定的量刑上就能看出,犯此罪的起刑點就為5年有期徒刑,而要是拐賣兒童有特別嚴重的情節,根據規定可以直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並且同時還會沒收其個人的合法財產。若是拐賣超過14週歲的女性,那麼可能認定為拐賣婦女罪,而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