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客觀方面的表現、侵犯的客體要件不同、主觀的特徵不同。具體區別是:
1、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侮辱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公民人格、破壞公民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侮辱公民的行為。
2、客體要件不同。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所謂人格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而對自己或公民的人格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認識和尊重。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名望聲譽,是一個公民的品德、才幹、信譽等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
3、主觀特徵不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侮辱罪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貶損公民人格,破壞公民名譽的目的。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或者:
1、隨意毆打,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
侮辱罪和尋釁滋事罪都是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犯罪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言語誹謗為侵害方式的屬於侮辱罪,以惡意強佔損毀的方式破壞公共秩序屬於尋釁滋事罪,犯罪情節嚴重的,可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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