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危害行為指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的危害行為指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在我國特殊侵權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五)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區別有哪些?
主要區別有:
(1)法律根據不同。
侵權行為是依民法的規定認定的,是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犯罪行為是依刑法的規定確定的,是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
(2)構成要件不同。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必須包括損害後果,但行為人不一定必須具有過錯;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必須包括主觀罪過,但不一定必須有損害後果的發生。
(3)社會危害性不同。
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要小得多。
(4)侵害的客體不同。
侵權行為侵害的客體是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和合法權益;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係。
(5)追究責任的目的不同。
對侵權行為追究責任的主要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害;對犯罪行為追究責任的主要目的在於制裁行為人,已達到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目的。
(6)法律後果不同。
實施侵權行為將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實施犯罪行為將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三、構成侵權責任應具備的條件
構成侵權責任必須具備的條件,即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條件。侵權行為有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之分。就一般侵權責任而言,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才能構成: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即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財產損害或精神損害;
2、行為具有違法性,如因合法行為造成損害,則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不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如行為人主觀上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不須完全具備上述要件,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或具備一定的特殊條件即可成立。
侵權行為在現實生活當中時常發生,比如説侵犯我們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權利,都是屬於侵權行為,但是他和犯罪行為存在着本質上面的區別,從性質上來説,一個是違法,一個是犯罪,並且侵犯的客體的範圍也是存在着差異的,犯罪行為固然要廣泛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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