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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權行為例子

共同侵權行為例子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什麼是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該承擔什麼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的概念:也稱共同加害行為、共同致人損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 1.連帶責任。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後,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的賠償份額。2.加害人之間的追償。在一個或者數個加害人清償了全部賠償債務後,在共同加害人之間還進行追償,即支付了賠償金的加害人有權請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額以補償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損失。3.作為連帶責任之例外的分別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就是這樣一條規範:“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