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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對部分共同侵權人撤訴

能否對部分共同侵權人撤訴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在著作權審判中,共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並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案件非常常見,例如抄襲者和發表侵權作品的報刊社、出版社;侵權音像製品的出版社、光盤複製商;侵權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等。在判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具體方式上個案做法不盡相同,主要有:一是幾被告對全部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二是部分被告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另一部分被告對其中的部分賠償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有的專家持不同意見);



    三是有三個以上共同被告的,部分被告之間就部分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而另外部分被告就其他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存在的最大爭議是如何界定共同被告是否具有共同過錯?不同的行為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否就可以認為行為人具有共同過錯?



    其實對該問題尚需進一步總結經驗,目前難以作出明確規定,但對於某些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雖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卻對侵權結果的發生具有過錯的,應當與直接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意見》第四條規定:“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其他幫助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商標許可人、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明知或者應知被許可人實施侵權行為,並有義務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卻未採取有效措施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總之,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使著作權賠償問題更加複雜,有諸多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



    軟件著作權受到損害的情況下,受害者可以向過錯方要求賠償,賠償的具體內容是基於三個原則的。其侵權的認定以及賠償方式和計算都有着相關的規定,我國法律中其實對於該部分的問題的認定還是不太成熟和完善的,具體遇到情況時候可以具體進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