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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產品侵權賠償

設計產品侵權賠償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台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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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侵權責任如何賠償


(一)什麼是產品侵權責任?

所謂產品侵權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和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及其他損失時,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二)產品侵權的賠償義務主體有哪些?

這裏涉及到賠償義務主體的問題。從我國《民法通則》第122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於產品質量糾紛的賠償義務主體不僅僅只有生產者、銷售者,如果是運輸者、倉儲者造成產品的缺陷,那麼運輸者、倉儲者也應是賠償義務的主體。但是,應當注意的是,兩種賠償義務主體是不同性質的法律關係,前兩者適用產品質量侵權賠償關係,後兩者則是該侵權賠償責任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以後的另一種求償關係,這是一種運輸者、倉儲者與生產者之間的違約責任。對於產品侵權責任來講,其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生產者和銷售者。

因此,“受害人並不直接向倉儲者、運輸者請求賠償,而是在銷售者、生產者在承擔了賠償責任以後,對產品負有責任的運輸者、倉儲者有義務賠償銷售者、生產者的損失。”

產品侵權是特殊侵權,其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跟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所區別。前文已然説明,根據我國法律,產品侵權責任的賠償義務有兩種,一是生產者,一是銷售者。對於這兩種賠償義務主體而言,其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之後,賠償者就可以適用過錯原則再進行責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