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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中使用商標侵權產品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商標1.1W

一、工程建設中使用商標侵權產品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建設中使用商標侵權產品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1、工程建設中使用商標侵權產品通常情況下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商標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產品或者依照商標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構成侵犯商標權的判定標準

(一)沒有經過原商標註冊人同意而擅自改動,產品也沒有更換或者用差不多的產品來混淆消費者的,即運用了和原本的商標無差或者只改動了一點點,但並非完全不一致的商標。經過驗證,有侵權嫌疑的,都屬於侵權行為。

(二)直接銷售侵犯註冊商標的商品;

(三)偽造或者是製造和太氣人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者相類似的產品的商標標識,或者銷售這些假冒偽劣的商標標識,都是屬於侵犯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知”通暢按照正常人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是否能發現侵權行為。建築單位對這個有舉證責任,就是建築單位必須要證明自己使用產品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就可以免於承擔民事賠償的責任。

二、侵犯商標權的處罰

《商標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説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實際上使用商標侵權產品的這種行為在現實生活當中是很常見的,例如大家平時不以為然的購買盜版產品,該盜版產品實際上就涉嫌侵權行為,但商標侵權產品能在市場上流通,就是因為有人願意購買,建設單位最好在使用之前要留意一下該產品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