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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

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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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衞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若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的侵害,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否則一般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免責事由,適用的是舉證倒置規則,若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就補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