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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行政侵權之精神損害賠償

論行政侵權之精神損害賠償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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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同樣由於精神損害的無形性與不可量度性,不同個體的精神損害千差萬別,各不相同,因此,我國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並未採取固定的、統一的計算方法,而是採取酌定賠償的方式,由法官在案件審理中根據個案具體情形予以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明確了判斷賠償數額的因素,包括: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踐中,法官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結合受害人具體情形做出認定和判斷。此外,需要釐清一點,由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侵權責任法》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相區分,這直接導致殘疾賠償金與死亡賠償金按照受害人收入水平計算的客觀標準不再適用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因此,法官在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認定上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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