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與誣告陷害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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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言論自由是建立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上的,和言論自由相對的就是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很多時候人們都容易把這兩種罪名給弄混,雖説都是違法的行為,但其實我們還是應該把兩者給區分開,不然混淆的話還是會有一些不好的影響。誹謗與誣告陷害的區別是什麼呢?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但在二者還是存在多方面的不同,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一、客體要件不同
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誹謗罪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二、主觀方面不同
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誹謗罪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三、客觀行為不同
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誹謗罪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佈,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四、誣告陷害罪的認定
認定本罪,主要應注意誣告陷害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本罪與錯告、檢舉失實行為的界限。刑法第243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本罪。二者區別的標誌在於,後者主觀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觀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實並進行告發的行為。
(2)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誣告陷害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對於對情節一般的誣告陷害行為,不應以犯罪論。情節是否嚴重,可從行為人的動機、所誣告的罪行大小、誣告的方式方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影響等方面考察得出結論。
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之間還是存在一定的區別的,對我們來説誹謗罪和誣告陷害罪基本的都是屬於違法行為,所以我們應該做的就是談論自己知道的一些負面事情,不要隨意的去因為什麼原因誹謗他人,或者做對其他人有害的事情。誹謗與誣告陷害很多時候都是由於商業利益導致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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