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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怎樣算侮辱誹謗?

根據規定怎樣算侮辱誹謗?

我國近年來開始注重對人權的保護,根據各種法律規範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民事主體在實施了侮辱他人的行為之後,是會受到刑事法律的處罰的,那麼根據規定怎樣算侮辱誹謗?在確定他人實施了此種行為之後,可以請求得到司法救濟。

一、根據規定怎樣算侮辱誹謗?

(一)必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散佈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語散佈和文字散佈;

(二)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即使不指名道姓,但第三人可以判斷出被害人是誰;

(三)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如果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四)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

二、認定誹謗罪要注意什麼

(一)誹謗罪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侷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佈虛假消息,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誣告陷害罪侵犯有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種犯罪是行為人企圖假借司法機關實現其誣陷無辜的目的。此犯罪不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使無辜者的名譽受到損害,而且可能導致錯捕、錯判,甚至錯殺的嚴重後果,造成冤假錯案,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破壞司法機關的威信。

其次,需要能辨別出到底誹謗,或者侮辱的行為的主體是誰,最為重要的是,傳播的內容具有不真實性,否則,將不會構成侮辱誹謗罪,其他民事主體也將不會受到處罰。

標籤:侮辱 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