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與侮辱罪的界定是怎樣的
一、誹謗罪與侮辱罪的界定是怎樣的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着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佈的。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要件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
(四)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
“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界定了誹謗罪的客觀要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並對“情節嚴重”的標準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一公訴標準進行了解釋。該司法解釋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也遭到了“對誹謗罪的構成要件解釋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質疑。這些意見的分歧實際上來源於對誹謗罪構成要件理解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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