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與錯告的區別有哪些?
實踐中,許多人會因為一些莫需有的罪名而被他人告上法庭或進行檢舉,對於被舉報者或被控告人來説,這種行為明顯地使他們的生活受到了影響。而主觀上,控告者有可能是錯告或誹謗,那誹謗與錯告的區別有哪些?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誹謗與錯告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錯告控告人或者檢舉人對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不符合事實的錯誤的控告或者檢舉。錯告表現為控告人或者檢舉人沒有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也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僅由於控告人或者檢舉人對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瞭解不實或者有片面性而造成。
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構成犯罪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誹謗表現為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他人並未有被控告的事實,卻仍然故意散播不實的事實,以損害他人的利益,而錯告則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即認為他人有被控告的事實才進行控告,主觀上沒有誣陷他人的故意,兩者在性質上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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