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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名譽權法律責任有哪些?

名譽權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停止侵害。死者近親屬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正在進行的侵害。例如對具有誹謗性的書刊正在發行,有權要求停止發行或予以銷燬。應當指出的是,停止侵害還包括防止侵害,即阻止某些即將發表或傳播的誹謗性作品,此種請求權的行使對防止損害的發生十分必要。

(二)返還。在某些情況下,對屍體名譽的侵害還涉及到對死者身體的損害,死者近親屬得行使返還請求權。有學者認為“公民死之後,其所有的屍體應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他人損害以及非法利用該屍體即為侵權。”[即把屍體作為一種特定的“繼承之物”,它不同於一般財產返還請求。

(三)賠償損失。非法使用屍體的,應向死者的近親屬進行經濟賠償。非法移植死者器官的,應按移植器官的一般補償標準進行賠償。非法利用屍體進行教學、科研的,也應予以賠償。如果因侵害死者名譽而給死者的近親屬造成精神痛苦和感情創傷的,應給予近親屬以精神損害賠償。

(四)恢復名譽。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的直接後果是再成死者生前名譽的毀損,只有令加害人承擔恢復名譽之責,才能徹底根除損害名譽的直接後果,在適用這一形式時,應當注意

(1)必須證明加害人的行為讓死者名譽受損。

(2)恢復名譽的具體措施視侵害行為及造成後果來決定。

(3)適用應當及時。

(五)賠禮道歉。可採取口頭方式,也可用書面形式,刊登於報刊上或張貼有關場所,主要是對死者的一種慰藉,使其受損的名譽得到恢復,一定程度也體現了對死者近親屬的安慰。

二、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髒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佈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典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佈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説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責任一般體現在對通過侵犯當事人的名譽權來獲得非法的利益,具體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對侵犯名譽權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認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司法手段對侵害名譽權的犯罪分子進行追責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