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公司拿明星微博造謠違法嗎?
娛樂公司拿明星微博造謠違法。無論用什麼方式渠道製造謠言,傳播謠言,都屬於違法行為。娛樂公司有權使用和編輯明星的微博,但是造謠一樣需要承擔責任。製造謠言是指通過虛構事實、捏造事實等的方式製造一些不實的傳言,造謠者一般是通過網絡發佈謠言的,而傳謠就是指對謠言進行轉發、傳播等的行為。
現就網絡造謠傳謠可能涉嫌的罪名分述如下: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具體為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新司法解釋具體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另外,誹謗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自訴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關於如何界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新出台的司法解釋列舉如下: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羣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隨意造謠,傳謠不僅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和相關權益。也容易造成一些不良後果。當謠言的傳播數量達到一定程度,造成的恐慌,不良影響,尋釁滋事等一連串的惡效應都將加重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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