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最終解釋權合法麼?
一、商場最終解釋權合法麼?
合法但“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是商場的聲明屬於格式條款。
一方面商場將最終解釋權予以保留,導致了獲獎的不確定性,一旦出現糾紛,兑獎的實現完全取決於最終解釋,商場始終佔據着主導地位,消費者只能任其“宰割”;
另一方面商場具有最終解釋權,等於説明商場既是行為的當事人,又是出現糾紛時的裁決人,一旦出現危及自身利益的情況,其公正與否可想而知。
因此,不論是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還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本商場有最終解釋權”都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二、 法律依據如下:
1、《合同法》第40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2、《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從法律角度來講,“‘最終解釋權’是一個涵蓋多領域的比較複雜的概念,包括司法最終解釋權、學術最終解釋權、行政最終解釋權以及民間最終解釋權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佈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藉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商家在商品促銷廣告中所附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背了公平原則,違反了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條款,商家的“最終解釋權”條款並不能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商場註明解釋權歸商場所有是合法的,但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為最終解釋是一個非常複雜的概念,包括各個方面,不是商場聲稱自己有就有的;一方面現在很多商場一旦加上解釋權歸商場所有原則上就將消費者處於一個很被動的地位了,是不利消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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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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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科學技術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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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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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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