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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在刑法上的司法解釋處罰原則是什麼

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高空墜物在刑法上的司法解釋處罰原則是什麼

首先,必須堅持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説,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在既有的罪名體系範圍內進行評價,必須要準確分析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法律性質,結合既有的相關罪名加以處罰。如果既有罪名的規制範圍無法涵蓋特定的拋物、墜物行為,則不應納入刑事法的評價範疇,不能對其進行刑罰處罰。

其次,必須堅持責任主義原則。責任主義原則要求“無罪過即無責任,也無犯罪”。也就是説,不同於民事法律當中的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若對高空拋物、墜物行為進行刑法規制,必須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心態,必須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過失才可稱之為犯罪行為。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導致出現高空拋物、墜物的行為,即使出現了嚴重的損害結果也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再次,必須堅持個人責任,禁止連帶責任。這就要求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刑事責任的追究必須以確定責任人為前提,必須加大案件調查力度,及時準確查明相關責任人。如若無法查明具體責任人,則只能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民事責任。

概括地講,在能夠確定責任人,責任人對於高空拋物、墜物可能導致的結果具有主觀罪過的情況下,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此可以認為,建築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築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築物的所有權時,出於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築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裏要説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於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佔有者。因為現實中,建築單元所有者與佔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佔有者承擔責任才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