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將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嗎?
一、高空拋物將以故意傷害罪論處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中明確規定:對於高空拋物犯罪,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高空拋物行為被認定為刑事犯罪行為。根據我國目前有關法律文件規定,行為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雖然沒有造成嚴重損害後果的,但已經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如果高空拋物行為是為了故意傷害某人,將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多次實施高空拋物行為的犯罪行為人將從重處罰。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強調要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二者在責任人主觀方面、社會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在刑事定罪和民事追責方面也要予以區分。在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刑罰的威懾功能,用足用好刑法現有規定,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對於高空墜物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處罰。
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要綜合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最大限度查找確定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到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造成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墜落致使他人損害的,也要追究其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隱匿、銷燬、篡改或者拒不提供相應證據,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後果。
二、法律是如何看待高空拋物的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指出,針對近年來不斷髮生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切實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把維護人民羣眾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充分認識高空拋物、墜物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將預防和懲治相結合,加強源頭治理,依法懲治犯罪,妥善審理民事糾紛,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全面保護人民羣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人民羣眾安居樂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人民法院要將預防和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作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要任務。在依法懲治此類行為的同時,要切實發揮人民法院在訴源治理中的參與、推動、規範和保障作用,加強與公安、基層組織等的聯動,積極推動和助力有關部門完善防範高空拋物、墜物的工作舉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預防和減少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全力維護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最後,從高空拋物已經列入國家法律來看,國家正在重視生活中這些看似不起眼的安全隱患,高空拋物同時也體現了人民羣眾的素質,隨着社會的發展,處理高空拋物這種案件已經不是難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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