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判多久?
一、高空拋物以故意殺人罪論處判多久?
高空墜物情節嚴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是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其中要求明確區分高空拋物和高空墜物行為,對於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對多次實施高空拋物和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高空拋物等五種情形,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二、《民法典》關於高空拋物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第1254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三、高空拋物要承擔哪些責任?
(一)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二)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三)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四)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以及有關規定,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如果能夠確定具體業主或者具體侵權人的,則由其進行賠償,如不能確定,則由可能加害者進行賠償。
高空墜物在《民法典》中是明令禁止的,高空墜物造成財產損失的要進行民事賠償;如果涉及到人員傷亡的話,可能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果多次實施高空墜物的不得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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