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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防高空墜物的有效措施是什麼

不知不覺的,現在高空墜物已經成為了很多人在生活當中特別頭疼的一個問題了,在發展公共服務的同時卻很難徹底根除高空墜物,並且也有很多居住在一樓的這些業主們屢次受到高空墜物對生活的影響。所以也是看到有很多朋友都比較關注,一樓防高空墜物的有效措施是什麼?

一樓防高空墜物的有效措施是什麼

一、一樓防高空墜物的有效措施是什麼?

搭個木廊,木廊頂部由橫豎交錯的木樑組成,在這些木樑上養植密密地紫藤。由於紫藤蔓既粗壯又堅韌,可以抵消阻擋下落物。缺點是紫藤花會吸引蜂蟲,且到紫藤上拾揀雜物比較麻煩。但就觀瞻和建造成本而言,應該是比較經濟實惠的方法。

平時要注意:

1、警惕高架的廣告牌。由於大風或自然鬆動,容易導致廣告牌瞬間倒塌墜落。

2、注意居民樓房墜物。陽台上的花盆等擺放物會由於主人澆花操作不當或大風而引起墜落。

3、要小心高樓的牆面裝飾物和窗户玻璃碎片。颳風時,高層樓房牆面的裝飾物或鬆動的表層可能發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墜落。

4、注意建築施工工地的墜落物。安全防護網若不齊全,磚石物料就可能會從上面掉下來。

5、關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經常墜物的路段常貼有警示牌等標誌,注意查看繞行。

6、儘量走內街。如果行走在高層建築路段,儘量走有防護內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颳風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區城市,多風暴雨天氣,是墜物的高峯期,更要小心觀察。

8、購買人身意外保險。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建議購買意外保險。

二、高空墜物傷人法律的詳細規定是什麼?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前述幾起案件,將二樓以上的全部住户列為被告,無論是原告起訴還是法院判決,都是不得已之舉。高空墜物基本都是過失造成,很少是故意的;所以高空墜物造成人員傷亡的,是過失犯罪;故高空墜物是造成後果的才是犯罪,沒有後果的,不能定罪。

高空墜物傷人法律依據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我們可以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搭建木廊,當然,這也是要根據您家的具體實際狀況來決定的,其實有些時候高空墜物是比較容易發生在那些居住密度特別大的,環境比較嘈雜的小區當中,平時只要稍加防範,還是能夠有效的避免高空墜物傷害到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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