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高空墜物

高空作業高空墜物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一、高空作業高空墜物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高空作業高空墜物的防範措施有哪些

高空作業及高空墜物防範措施有:

1)根據不同的安裝部位和不同季節制訂針對性強的可行的安全措施,防護用品提前到位。

2)進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戴安全帶,並系在牢固的結構上,專人進行檢查保持完好狀態。

3)高空作業人員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凡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患者不得進行高空作業。

4)嚴禁在工作前和工作中飲酒,不允許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煙生火,不得隨便亂接亂拉電線。

5)有臨時配電箱必須裝置在安全地點並牢固可靠,開關插座應完整無缺,防止雨水濺落,金屬箱體必須可靠接地;施工前應對漏電開關進行檢查,如有損壞,即使更換。

6)不得隨意動用外單位機械設備,防止不了解性能造成安全事故。

7)上下交叉作業,應有專人監視並做好垂直面上的安全防護,5級以上大風不得高空作業。

8)作好工人入場的安全教育,及時做好安全交底,堅持開好班前安全會,研究當天安全工作要點,以引起重視。

9)加強各級領導和專職、兼職安全人員跟蹤到位的安全監護,發現違章立即制止。

10)建立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出的問題限期糾正。

二、高空墜落物造成損失應該向誰追責?

按實際情況,單純高空墜物,沒有造成任何後果的,不存在責任問題。但高空墜物造成侵權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另外,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作業本身就是非常的危險的,除了在高空作業的這些工作人員有可能會遇到一些不可預知的風險,高空作業如果操作不當也有可能中傷其他過往的行人。城市的建設規劃本意上都是為了能夠提升我們的生活質量,可是面對已經不斷髮生的城市高空墜物現象,社會各界包括我們自身都應該在生活當中引起高度重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