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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判決書樣本是什麼樣子的?

在有關法律條文中,高空墜物雖然不是故意傷害罪,但也因為造成了危害,是需要給被害者賠償的,被告也會因為情節是否嚴重而判定是否有刑事責任。那麼,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判決書樣本是什麼樣子的?高空墜物致人損害責任是怎麼判定的?下面請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判決書樣本是什麼樣子的?

一、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判決書

財產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樣本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以上便是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判決書的相關內容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責任分析

(一)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法官根據《侵權行為法》第87條的表述“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認為該規定採取舉證責任倒臵的方式免除了原告的舉證責任,那麼在歸責原則上就屬於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但筆者認為,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

“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6]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7]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

1、責任主體

《侵權責任法》頒佈之前,理論上對於拋擲物或墜落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主體認定分為三種:管理人、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和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侵權責任法》規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於建築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相對公平)。而且,通過第87條的立法,令可

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還是比較合理的。[8]

2、責任類型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一是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於社會安定;二是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後,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綜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較妥。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

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3、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一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於被害人來説,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築物內,對於建築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二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於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築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三是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時,由於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瞭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麼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的責任。

高空墜物行為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這就要求我們在平時的生活當中

要注意自身的行為可能造成的結果。儘管《侵權責任法》的出台對於處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在實踐中仍存在主體界定和責任承擔的模糊性,因此,我們應當突破思維侷限,通過民事、行政、刑事、社會保險等多種途徑,建立起與侵權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護弱勢羣體利益,促進社會安定和諧發展。

從上文中,我們瞭解到,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判決書的樣本都包含什麼,在認責分析中,需要根據歸責原因,考慮責任主體和責任類型,以及是否可以免責等,相關的免責事由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具體定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