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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人身損害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高空墜物人身損害規定是怎麼樣的

高空墜物人身損害規定是怎麼樣的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三、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程序

人身損害賠償起訴程序如下所示:

1、起訴狀。以"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為案由起訴,起訴狀要包含訴訟雙方當事人的一些基本信息,訴訟的請求、訴訟的事實以及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到法院立案;

3、立案的時候案件被告的人數遞交民事訴狀,材料等副本;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等通知。

6、法院立案後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開庭時間,或郵寄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能夠協商一致同意調解,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當然這種情況都不是我們希望發生的事情,萬一真的發生了,我們也需要了解足夠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