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高空墜物

高空拋物不應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一、高空拋物不應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高空拋物不應認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高空拋物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五條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二、一般小區高空墜物歸誰管?

高空墜物是由城鄉建委、縣規劃局和縣材政局等有關部門共同監管的。一旦高空墜物案件發生,需要判斷事故是否屬於刑事案件之後,確定具體是由法院、還是由公安機關來管。

1、由法院來管需要遵守的規定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八條加強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在處理高空拋物、墜物民事案件時,要充分認識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給人民羣眾生命、健康、財產造成的嚴重損害,把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放在首位。針對此類案件直接侵權人查找難、影響面廣、處理難度大等特點,要創新審判方式,堅持多措並舉,依法嚴懲高空拋物行為人,充分保護受害人。

第九條做好訴訟服務與立案釋明工作。人民法院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要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為受害人線上線下立案提供方便。在受理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墜落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糾紛案件時,要向當事人釋明儘量提供具體明確的侵權人,儘量限縮“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範圍,減輕當事人訴累。對侵權人不明又不能依法追加其他責任人的,引導當事人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補償損失。

2、由公安機關、法院共同管需要遵守的規定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第五條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第六條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七條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高空墜物案件的當事人,是有可能因為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的,具體是否被處罰,與是否涉嫌犯罪有關。當然,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在法院審理、判決案件之前,不能認定高空墜物案件的當事人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