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追加被告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我國把是否必要共同訴訟作為追加當事人的標準
根據訴訟標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種類,共同訴訟可以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與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在共同訴訟中,共同起訴訟或共同應訴的人,叫做共同訴訟人。
(一)原告申請追加被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108條規定,原告啟動訴訟程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
(二)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典》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情形的時候,是需要及時的處理的,要找侵害人索要賠償等,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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