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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物權法》將被廢止。

物權法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是高空拋物是違法行為。遇上這樣的情況,首先應第一時間向社區所在物業管理公司反映。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墜物,造成財產、人身傷害,物業公司在一定條件下應當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

二、相關的安全隱患

在一些居民樓尤其是老舊小區的陽台,堆砌雜物、盆栽,甚至懸掛拖把等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些空調外掛機上都堆有放着隨時有墜落風險的雜物。

這些安全隱患隨時都可能轉化為一起傷人事件。記者粗略梳理相關報道發現,2017年6月以來,僅媒體公開報道的重慶高空墜物事件就多達數十起。

三、高空墜物是要負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人們往往會忽視身邊存在的安全隱患,當遇到不安全事件發生的時候,甚至是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者生命威脅的時候才注意此類隱患的存在。為了防止此類不文明事件的發生,我們應該積極配合物業拆除違規建築或者做到不向窗外進行物品的拋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