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侵權責法
城市中的住宿樓房越修越高,而且住在高樓的住户一定要養成良好習慣,儘量不要在陽台種花草,也不要向外扔物品,否則很可能出現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嚴重的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由高空拋擲物或墜落物的可能致害人承擔侵權責任,提醒樓上住户提高謹慎注意意識,不得隨意向樓下拋擲物體,也不得在自家房屋放置可能墜落的物體,有利於減少類似侵權案件的發生,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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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侵權責法有什麼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築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範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後,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築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範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高樓墜物傷害案件應適用該條規定,屬於特殊侵權的民事糾紛案件,其責任人是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此應將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列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在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確的情形下是好解決的,也不會發生爭議;但如果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無法確定,本條適用上就遇到了困難。前述幾起案件,將二樓以上的全部住户列為被告,無論是原告起訴還是法院判決,都是不得已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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