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相關法條關於高空墜物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法律如何規定高空拋物的責任歸屬
《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應當承擔民 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共同侵權情況下,即加害人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況,加害人除應承擔一般高空拋(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外,還應承擔共同侵權所負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1、誰來擔責?
(1)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包括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高空拋物行為的實施人;
(3)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2、如何計算賠償?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賠償金一般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補償原則,實際發生多少損失,則獲得多少賠償。受害人不能因損失而得到額外收益。
3、高樓拋擲致人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1)能夠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免責;
(2)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其他人免責。
4、如何證明自己不是加害人?
(1)發生損害時,自己並不在建築物中;
(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佔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
(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
對於高空墜物問題的解決過程是較為麻煩的,因為對於責任的劃分就會出現少許的不同,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應有的法律規定對於問題的解決並不能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所以對於此類問題最為關鍵就是有關的責任的劃分,對於事情的解決有着現實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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