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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物業有責任嗎?

一、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物業有責任嗎?

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物業有責任嗎?

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物業一般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高空墜物屬於個人違法行為,從法律意義上,由拋物者或拋物樓層羣體負責民事賠償,與物業無關,但是物業有協助調查的義務。高空拋物墜物的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因為實際上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如果説不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的情況之下,那麼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的使用人給予相關的補償來保障受侵害方的合法權益。

二、高空拋物與高空墜物有什麼區別?

(一)主觀性不同:

1、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犯罪。對於高空拋物行為,應當根據行為人的動機、拋物場所、拋擲物的情況以及造成的後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準確判斷行為性質,正確適用罪名,準確裁量刑罰。

2、準確認定高空墜物犯罪。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法律責任不同:

建築物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有其他責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向其他責任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儘量查明直接侵權人,並依法判決其承擔侵權責任。

(三)懲處力度不同:

依法從重懲治高空拋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情況一旦出現,需要第一時間保護現場並確定第一侵權責任人,所屬的物業公司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在相關的公安機關在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調查取證的過程中物業公司應當給予積極和配合和必要的支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