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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未成年人有什麼規定

一、羈押未成年人有什麼規定?

羈押未成年人有什麼規定

年滿十六歲不滿十八週歲,符合羈押條件的,看守所可以羈押,羈押時要與成年犯分開。

《看守所條例》

第八條 對於男性人犯知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道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

需要單獨關押的回人犯,由辦案機關提出,並報告主答管領導機關批准後實行。

二、未成年犯罪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三、未成年涉嫌犯罪羈押逮捕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於定罪,逮捕的標準低於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於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於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在羈押未成年人的適用條件和程序上都是一樣的,唯一不同的就是,不能把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成年犯罪嫌疑人關押在一起,低於14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即便實施了犯罪行為也不會被羈押。

標籤:未成年人 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