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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

一、對被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

對被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如何處理?

對被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不與那些已經成年犯罪主體關押在一起,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羈押、服刑 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 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

1、從寬處理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就是説,不滿十八歲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至於是從輕還是減輕以及從輕的幅度,則根據具體案件確定。

2、不適用死刑的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規定,未成年人不論犯何罪均不應判處死刑。這是剛性要求,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所謂犯罪的時候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如果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即使審判的時候已滿18週歲也應適用本條規定。我國刑法之所以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主要原因在於: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它關係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滿18週歲的人由於未成年,還處在生理與心理髮育過程中,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還比較弱,因此,尚未達到罪行極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適用死刑。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我國《未成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條也明確地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就從法律上明確了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教育、感化、挽救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在辦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確處理懲罰和教育的關係。要將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4、分案處理的原則

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的原則

未成年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作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以外,還要注意認真落實其作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別權利。

6、不公開審理的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

《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7、全面調查的原則

全面調查原則是指司法人員在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時,不能僅從處罰的目的出發,滿足於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調查。還要基於教育、挽救的目的,對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狀況及其生活環境進行全面的調查,必要時還要進行醫療檢查和心理學、精神病學判斷。

全面調查原則要貫穿刑事訴訟的始終,而不限於法庭調查。貫徹全面調查原則,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長環境,瞭解其人格、素質等情況,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條件。這不但有利於正確處理案件,而且對選擇正確的方法和途徑對其進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

8、迅速簡約的原則

迅速簡約原則是指在辦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儘可能地縮短時間,提高訴訟效率,簡化程序,爭取早日結案。簡約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簡化的客觀效果,二者相互聯繫。

對未成年人案件實現迅速簡約原則是為了保證未成年人能儘早擺脱訴訟過程的困擾,避免未成年人繁雜漫長的訴訟過程承受過重的心理負擔,以致產生牴觸情緒,對其教育和改造產生不良影響。但在貫徹這一原則時,要注意“度”,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實現迅速簡約。而不能草率從事,損害訴訟公正。

對於未成年是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員的情形,一般都是需要從輕處罰的,並且不管觸犯的是何種罪名,都是不能被判處死刑的。在未成年人服役期間,執行機關需要對其進行法律、思想上的教育,力求使未成年人意識到哪些是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