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販賣婦女判刑幾年?
一、法律規定販賣婦女判刑幾年?
法律規定販賣婦女判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節是什麼?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這裏的“首要分子”不屬於身份。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婦女、兒童共三人以上。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按照司法解釋,指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包括幼女)發生性 交的行為。不論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為或表示,都包括在內。如果只是實施正常性 交行為以外的猥褻行為的,成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或者猥褻兒童罪,數罪併罰。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該加重情形包括引誘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強迫賣淫罪的行為以及強迫賣淫罪的幫助行為,但只認定為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將婦女拐賣給有關場所,致使被拐賣的婦女被迫賣淫或者從事其他色情 服務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有關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事前與拐賣婦女的犯罪人通謀的,對該經營管理人員以拐賣婦女罪的共犯論處;同時構成拐賣婦女罪和組織賣淫罪的,擇一重罪論處。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傷害的內容。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成立綁架罪;不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騙兒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成立綁架罪;不以出賣或者勒索財物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騙兒童罪。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是指由於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例如,由於犯罪分子採取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或者由於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注意:如果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人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故意殺害、傷害、猥褻、侮辱的,則應當數罪併罰。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區也屬於境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拐賣婦女還是兒童,那麼都將按照我國《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處罰,至於如何來進行處罰,應當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做出不同的處理,但是前提必須是構成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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