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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加強教育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有利於提升我國教育的國際地位、影響力和競爭力。適應經濟社會對外開放的要求,也為我國引進優秀的教育資源,培養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的國際化人才。

我國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國際教育服務,培養國際化人才。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條 中國境內公民出國留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進入中國境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七十條 中國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對外教育交流與合作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是人才發展和生存的要求,也成為更多學生家庭更高的期望。知識經濟社會使得教育有了新的拓展,對於人才的社會職能也在隨着經濟的發展而不斷擴展。

標籤:教育 對外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