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墓行為應承擔怎麼樣的法律責任?
一、盜墓行為應承擔怎麼樣的法律責任?
盜墓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刑事責任。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二)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四)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
盜掘國家保護的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盜掘古墓葬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
一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範圍。
其一,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司法實踐中對於私自挖掘地下文物的行為認定為“盜掘”不存在疑義,但是對於盜掘內水、領海中的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定性,存在較大的認識分歧。特別是,我國南海管轄海域內,水下文物遺存豐富。當前,盜撈南海水下文物較為猖獗。為強化對水下文物的特別保護,《解釋》第八條第一款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
其二,明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以公佈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實踐中,一些被盜掘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並非文物保護單位,甚至尚未被公佈為不可移動文物(行為人先於文物考古工作者發現該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例如,長沙漢王陵系列盜掘案,被盜的古墓羣在被盜掘前,尚未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從被盜出的文物資源分析,認定是漢代王陵墓羣,後相繼被公佈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為避免爭議,《解釋》第八條第一款專門作了規定。
二是“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包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實踐中,對於“古文化遺址”的範圍存在不同認識,有意見認為應作廣義上的理解,將古建築、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在內,故對於將上述不可移動文物的一部分從其整體中挖掘、鑿割下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經研究認為,對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宜作上述廣義理解。主要考慮如下:
(1)《文物保護法》第三條明確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與“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並列,不宜再將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納入“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範圍。
(2)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實質上是盜竊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沒有必要認定為盜掘古文化遺址。因此,《解釋》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外的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等其他不可移動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對於盜竊不可移動文物整體或者可移動部分的定罪量刑問題,《解釋》第十二條作了專門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盜墓就是屬於利用不合法的手段來盜取國家的財物,對於此行為只要條件一旦構成必定就會承擔刑事的責任,從而對於處罰就會看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因此,不管是對於公民的財物還是國家的財物都不應該進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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