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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劣藥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生產銷售劣藥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生產銷售劣藥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刑法解釋: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義、量刑】

第一百四十二條 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司法解釋:關於生產、銷售劣藥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對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生產、銷售劣藥罪有以下構成要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2.行為人必須有生產、銷售劣藥的行為。本條規定的藥品,僅限於人用藥品,不包括獸用藥品;

3.生產、銷售劣藥,必須要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後果,才構成犯罪,這也是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在犯罪構成上最大的不同。生產、銷售假藥,只要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不必有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發生,就構成犯罪;而生產、銷售劣藥,必須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才能構成犯罪。根據司法實踐,“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是指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生產、銷售劣藥罪的處罰,本條根據其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後果的不同,分為兩個檔次: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情況。

本條第二款是對劣藥的含義所作的解釋。“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在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生產、銷售劣藥罪與其他罪的區別:

1.與神漢、巫婆利用迷信手段騙取財物的區別:二者除犯罪主體不同外,在客觀方面,生產、銷售劣藥罪有生產、銷售劣藥行為,而神漢、巫婆則是利用迷信手段,把根本不具備藥品效能和外觀、包裝的物品當成是藥品進行詐騙錢財,其所利用的不是人們認為藥品可以治病的科學心理,而是利用人們的愚昧、迷信心理;2.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如果生產、銷售劣藥行為,同時觸犯了兩種罪名,則按處刑較重的罪處罰;如果生產、銷售劣藥,沒有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後果,而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則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而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

生產銷售劣藥的必要構成要件是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一般的假冒偽劣保健品銷售與劣藥銷售不能等同,且不包含獸類藥品。但犯罪主觀情節一定要是故意為之,量刑和對人體造成的危害程度有直接關係,處三年到十年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