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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違從事參與反國家規定的營利性活動怎麼處罰

一、教師違從事參與反國家規定的營利性活動怎麼處罰

教師違從事參與反國家規定的營利性活動怎麼處罰

教師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可以受到:

A、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B、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C、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D、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教師體罰學生怎麼辦?

民法典》明確區分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受到人身損害時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所承擔的侵權責任,並且規定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過錯推定責任,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民法上指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民法上指10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身體有缺陷(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心理有缺陷的人不算)以及患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過錯推定責任也叫推定過錯責任,就是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人們為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過錯責任指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並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範圍的依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