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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醉駕的處罰規定都有哪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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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醉駕的處罰規定都有哪些處罰?

教師作為我國比較神聖的職業,在我國是一個比較受尊重的人羣。他們不但擔負着我國的教育事業,作為為人師表對自己的一言一行也應該嚴於自律。那教師醉駕的處罰規定都有哪些處罰呢,下面小編就為你講解這類人羣的處罰規定和處罰措施。 

教師醉駕的處罰規定都有哪些處罰?

在道路上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由其單位給予降低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的行為的;  

(六)逃避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事 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我國對教育事業一直十分重視,對於這類人員的正式職工一般都採取事業單位責任編制,給與這部分人相應的福利待遇和相應的報酬。如這部分人觸犯法律,我國給與較為嚴厲的處罰和開除決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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