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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認定怎樣規定的

一、網絡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認定怎樣規定的

網絡銷售偽劣商品行為的認定怎樣規定的

網絡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查處額在15萬元以上的行為。

1、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和廣大用户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體現為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查處額在15萬元以上的行為。

(1)主要有四種表現形式:

①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

④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

(2)對"銷售金額"的理解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銷售金額與獲利數額、違法所得不同,也完全等同於經營數額。行為人將產品全部賣掉的情況下,經營數額就是銷售金額,但行為人生產了大量的偽劣產品而未能銷售的情形下,行為人沒有銷售金額但有經營數額,兩者對社會的實際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因此,高法的解釋規定: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即查處額為15萬元。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委託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

3、主體

是從事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屬於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

只能是故意,雖然行為人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相關的網絡受害者,在舉報這類違法案件時,應積極的提供這類案件的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法律部門對這類違法案件進行調查,抓捕這類案件的犯罪人員,確保我國網絡社會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處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