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最高不超過多少?
一、滯納金最高不超過多少?
滯納金最高不超過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具體的繳納規定如下:
1、《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2、《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滯納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1、適用的範圍不同
滯納金主要適用於行政税收領域,如按照《税法》有關規定,税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税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税款,依法按日加徵一定比例的罰金。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污費等。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儘快履行義務,因此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滯納金髮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
違約金主要適用於民法領域,一般由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約定的,而且違約金是由合同當事人自行商討後決定的,法律並不會主動干預。
2、雙方主體的地位不同
滯納金髮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
3、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
滯納金是由法律的規定,不能討價還價,並通過國家強制執行來保障實施的,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而違約金是由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可高可低,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而且當一方違約時,如果違約方不支付違約金,守約方還需要通過訴訟的途徑追究對方的責任。
納税義務人若故意逃税,或者是意外算錯了自己應該繳納的税額,税務機關在發現之後,除了會要求其補繳税額之外,還會要求其支付一定的滯納金。如果是由於税務機關的過錯導致税額少繳的,那麼就不需要繳納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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