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不管是社會財產安全還是我們個人的財產安全都受到法律的保護,在生活中如果出現他人故意對我們的財產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是要進行一定的損害賠償的,那麼財產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財產損害賠償構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鬚髮生建築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築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築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後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的範圍。
2、事故鬚髮生在建築施工工作區域。這裏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築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築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築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僱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徵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併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
建築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鬥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築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有工作期間造成的財產損害以及一些民事賠償責任等財產損害,在滿足上文中提到的條件下都構成財產損害賠償的要件,但實際情況要具體分析,如有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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