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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相關涉案人員刑事責任分析

周付生刑辯團隊 宋煥然

唐 山打人事件相關涉案人員刑事責任分析

 

610晚上,在河北省唐山市一家燒烤店內,發生了一起惡性的毆打事件,其手段之殘忍、其造成的危害後果之惡劣,無不讓人不勝其怒。筆者通過微博博主“繁華落盡只留芳華”以及“政協君”(人民政協報官方抖音賬號,抖音號:rmzxbzxj)發佈的事發時監控錄像,以及警方最新的警情通報,儘可能全面的分析各個涉案人員可能會涉及到的罪名以及可能面臨的刑罰。

監控錄像主要是由兩個不同的場景構成,其中包括店內場景和店外場景,店內場景主要是記錄了6102402324135秒整個事件發展的起因,店外場景主要記錄了2404724344秒幾位涉案人員將幾位被害女子拖到店外繼續毆打的過程。該毆打過程主要經過了四個階段的發展:一是身着綠色上衣男子(以下簡稱綠衣男子)騷擾身着白色上衣的被害人(以下簡稱白衣被害人),二是綠衣男子毆打白衣被害人,三是與綠衣男子同桌吃燒烤的同伴從燒烤店外衝到燒烤店內毆打被害女子,四是涉案人員被害人從燒烤店中拉出來繼續毆打直至整個監控視頻結束。

第一個階段:騷擾(61024023-24049秒)

根據監控錄像的顯示,一位身着綠色上衣的男子在24025秒走進燒烤店時,朝着被害人那一桌看了一眼,然後便向收銀台走去並和老闆説了些什麼,期間還向被害人的一桌比了手勢。在點完菜後回去的路上,該男子於24039秒對身着白色上衣的被害人有猥褻行為。

第二個階段:綠衣男子毆打白衣被害人(61024049-24056秒)

在猥褻未果後,綠衣男子掌摑白衣被害人,白衣被害人拿起桌上的酒瓶打向綠衣男子,綠衣男子此時死死抓住白衣被害人的衣領,此時被害人桌上的另一位黃髮女子(以下簡稱黃髮被害人)也拿起桌上的酒瓶砸向綠衣男子,綠衣男子將黃髮被害人推開。白衣被害人此時得以脱身。

第三個階段:與綠衣男子同桌的涉案人員衝進店內毆打被害人(61024052-24109秒)

在綠衣男子毆打被害人的同時,由於被害人的反抗,與其同桌的吃飯的同伴也衝進了燒烤店內毆打被害人,根據店外的監控錄像,可以很明顯的看到從24047秒開始,陸續有金色條紋打底身着黑色衣服的男子(以下簡稱黑衣金色條紋男子)、頭戴橙色帽子的男子(以下簡稱橙色帽子男子)、身着白色短袖的男子(以下簡稱白色短袖男子)、身着黑色外套的男子(以下簡稱黑色外套男子)、身着淡藍色長袖的女子(以下簡稱淡藍色長袖女子)、身着紅色長袖的男子(以下簡稱紅色長袖男子)陸續進入了燒烤店內。其中部分人分別對防衞綠衣男子危害行為的白衣被害人和黃髮被害人進行了毆打。

對於黃髮被害人,在黃髮被害人使用酒瓶防衞綠衣男子後,被綠衣男子拖拽到了隔壁桌,與此同時,趕過來的黑衣金色條紋男子用腳猛踹了黃髮被害人兩腳並指着她説了些什麼後被從收銀台走過來的一位阿姨拉開;白色短袖男子則是抄起一把凳子向黃髮被害人砸去。最後,黃髮被害人在同桌吃飯的灰衣服女子的保護下沒有受到更多侵害。

而對於直接反抗綠衣男子的白衣被害人,在綠衣男子的注意力被短暫吸引給了黃髮被害人後,綠衣男子馬上直接揮拳打向白衣被害人,並且用手將白衣被害人的脖子緊緊鎖住。與此同時,黑衣金色條紋的男子和白衣短袖男子緊緊的扯住白衣被害人的頭髮將其往燒烤店外拽。

第四個階段:各個涉案人員在燒烤店外對多位被害人進行毆打(61024110-24343秒)

在黑衣金色條紋男子將白衣被害人拖拽出燒烤店時,白色短袖男子用手猛打了白衣被害人的頭部,紅色長袖男子用酒瓶擊打了白衣被害人的頭部。在白衣被害人被拖出燒烤店後,綠衣男子首先用腳踩了白衣被害人的面部、朝其頭部踢了一腳後又狠狠踩了兩腳後不顧他人阻攔,又踩了白衣被害人兩腳並將白衣被害人拖到燒烤店台階邊,然後黑衣金色條紋男子朝着白衣被害人打了幾拳後又將其在燒烤店周圍拖拽了大概5米左右,在這期間該男子仍然對白衣被害 打腳踢。綠衣男子更是拿起酒瓶猛砸白衣被害人的頭。在周圍人將其拉開後,一名身着藍色長牛仔褲的女子(以下簡稱藍色牛仔褲被害人)拿着電話向涉案人員走去,然後黑衣金色條紋男子猛的將其推了一把,藍色牛仔褲被害人踉蹌地跑進了燒烤店旁的巷子裏,緊接着該飯桌上的其他人、被害人同桌的灰衣服女子和白衣被害人都跑進了巷子裏。至此,監控錄像所記載的毆打事件內容全部結束。

以上便是整個毆打過程的簡要概述,監控錄像基本上已經還原了案件所有的事實。接下來筆者將會逐個分析各個涉案人員可能會被判罰的罪名以及可能的量刑。

一、綠衣男子

(一)綠衣男子行為首先構成尋釁滋事罪

這是整個案件的核心人物,案件的起因就是綠衣男子和白衣被害人之間的糾紛。在第二個階段,綠衣男子無事生非、隨意毆打白衣女子的行為顯然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尋釁滋事案件解釋)第一條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刑法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綠衣男子的行為,顯然是因為猥褻失敗後的惱羞成怒,屬於典型的無事生非,構成尋釁滋事罪。

(二)綠衣男子在第三、四階段的行為應當還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

而在第三、第四個階段,綠衣男子通過打、踢、用酒瓶砸等行為不斷毆打被害人的行為,是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輕(重)傷還是故意殺人罪?

筆者認為,區分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最主要的要點是行為人的行為對生命的威脅是否達到緊迫的程度。案發的燒烤店,存在階梯式的出入口,並且在地上有很多碎酒瓶的玻璃渣。綠衣男子在這樣的環境下多次採用拳打腳踢和用啤酒瓶不斷擊打被害人的頭部等要害部位並且力度極大,而且犯罪行為毫無節制,在被害人完全失去反抗能力的情況下仍將被害人在燒烤店門口來回拉拽,即使在多人的勸阻下仍未停止毆打,甚至將前來勸阻的藍色牛仔褲被害人推開,使其頭部撞到了台階上,直至監控錄像結束時也絲毫沒有停手的意思。在筆者看來,雖然監控視頻的最後一幕顯示白衣被害人還可以站起來跑到巷子裏面去,但是筆者認為這並不影響綠衣男子的行為已經完全凌駕於法律之上,不計後果的對被害人毆打。綠衣男子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至少存在間接的故意,已經現實緊迫的危害到了白衣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鑑於警方通報目前被害人傷情穩定,因此綠衣男子構成故意殺人的未遂。

(三)綠衣男子第一個階段的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至於第一個階段,筆者在閲讀某些新聞時,看到有些媒體將此舉定義為“搭訕”,筆者認為該定義不妥,理由如下:

首先,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於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根據監控錄像的顯示,61024039秒,該男子從白衣被害人的側面用手捏摸了白衣被害人的胸部,而在24043秒,該男子又試圖用手摸白衣被害人的臉,但是被白衣被害人推開。筆者認為該男子的行為已經侵害了婦女的性羞恥心,已經構成了猥褻行為。

其次,結合白衣被害人在該男子猥褻後(24039-24043秒)的對話:

(在被男子X後)白衣被害人:幹嘛啊你?

(被白衣被害人推開)男子:…(筆者注:這裏可能説了一句話,但是由於現場環境嘈雜,並未聽清説了什麼)

白衣被害人:有病吧你!

此時男子試圖用手摸白衣被害人的臉,但是被白衣被害人一把推開並説:“滾開!”

從上述對話不難看出,該男子行為已經違背了白衣被害人的意志,侵犯了白衣被害人的性自主權。而搭訕更多的是體現一種平和的、雙方對等的交流。用搭訕評價該男子的行為,筆者認為不能很好的體現監控錄像所體現出來的內容,也十分的不妥。

但是筆者認為,綠衣男子的行為尚未構成《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罪。本罪要求行為人行為猥褻行為時必須以暴力、脅迫的方式進行,其中暴力、脅迫的程度必須達到白衣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而根據監控錄像顯示,綠衣男子的行為尚未使白衣女子失去反抗能力。至於該男子後續毆打的行為,筆者認為不應當評價為強制猥褻的實行行為,而是綠衣男子因偶發矛盾糾紛,無事生非引起的尋釁滋事行為。

(四)綠衣男子和其他涉案人員的關係

至於綠衣男子和其他涉案人員的關係,筆者認為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區別於傳統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本案中很明顯是臨時起意,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論上被稱作“承繼的共同犯罪”。因此,在第三階段陸續進來幫助綠衣男子毆打各被害人的涉案人員,和綠衣男子構成共同犯罪。而綠衣男子顯然在該共同犯罪的其主要作用,根據《刑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主犯。

綜上所述,綠衣男子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根據《尋釁滋事案件解釋》第七條的規定“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以及想象競合犯的原理,綠衣男子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對於未遂犯,根據《刑法》的規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鑑於本案的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筆者認為不應當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綠衣男子可能被處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黑衣金色條紋男子

黑衣金色條紋男子是本案的第二關鍵人物,從監控錄像來看,黑衣金色條紋男子實施的暴力行為相較於綠衣男子來説只會多不會少,其主觀惡性更深,根據上文分析,黑衣金色條紋男子首先和綠衣男子構成共同犯罪,即構成尋釁滋事罪,並且屬於主犯。而黑衣金色條紋男子除了對黃髮被害人有過猛踹的行為之外,對白衣被害人的傷害,誠如上文所述,筆者認為在當時的環境下,黑衣金色條紋男子對白衣被害人的傷害行為同綠衣男子一樣已經對其生命產生了現實緊迫的危險,其行為應當評價為故意殺人的行為,但是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因此構成故意殺人的未遂。

綜上,對於黑衣金色條紋男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可能面臨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三、身着白色短袖的男子與身着紅色長袖的男子

白色短袖男子,在本案中先是將椅子砸向幫白衣被害人解圍的黃髮被害人,後續又是將白衣被害人從燒烤店內拖到燒烤店外,並踢了白衣被害人一腳。而紅色長袖男子則是在在白衣被害人被拉出燒烤店門的瞬間用啤酒瓶砸了被害人。

首先,根據上文,該兩名男子與綠衣男子等人構成共同犯罪,即尋釁滋事罪且是主犯。但有一個問題是,對於該兩名男子,其傷害的程度不及綠衣男子以及黑衣金色條紋男子,對於白色短袖男子以及紅色長袖男子,是否應當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負責”的原則對其行為也認定為故意殺人行為?

筆者認為,本案中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是在第三階段才產生的,即綠衣男子因猥褻未果對白衣被害人的毆打行為,此時綠衣男子的毆打行為尚未達到緊迫危害被害人生命危險的程度,涉案人員也是基於此共同參與進了毆打行為。因此筆者認為在該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意是基於無事生非毆打他人,這種毆打尚未達到殺人的程度,應當評價為傷害。綠衣男子和黑衣金色條紋男子,因其故意殺人的故意已經超出了共同犯罪的故意,白色短袖男子和紅色長袖男子不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的責任。其最終應當承擔什麼責任,應當根據後續的傷情鑑定結果來決定。

如果被害人構成重傷,則白衣短袖男子和紅色長袖男子則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想象競合,會面臨3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構成輕傷或者不構成輕傷,則白衣短袖男子和紅色長袖男子則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可能面臨最多五年的有期徒刑。

四、身着黑色外套的男子、頭戴橙色帽子的男子

這兩名男子雖然在第三階段隨着一起進入了燒烤店,但是經過筆者的比對,該兩名男子並沒有對被害人進行毆打行為,反而是在反覆勸架,因此這兩名男子沒有與綠衣男子等人共同的犯罪故意,這兩名男子不構成犯罪。筆者認為,不能認為該桌的人一起吃飯就認為他們都有犯罪的故意,這不符合監控錄像所表現出來的客觀情況。

五、身着淡藍色長袖的女子

在監控錄像中,該女子在跟隨涉案人員一起進入燒烤店前,有拿一把凳子進去,但是這把凳子並未在毆打中發揮實際作用,該女子在看到綠衣男子摔倒後便扔下凳子把綠衣男子扶了起來。該女子進入燒烤店的動機是什麼,是勸架還是鬥毆?現有證據無法表明。因此,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以目前的證據無法判斷該女子是否有犯罪的故意,那麼在沒有更多證據的情況下,認為該女子無罪是更好的結論。

六、身着黃色連衣裙的女子和身着黑色中腿褲的男子

同桌吃飯的九人中,這兩人沒有參與到毆打的過程中,因此這兩人沒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並且黑色中腿褲男子還有勸架的行為,因此不能認為這兩人構成犯罪。

不能認為黃色連衣裙女子因為有幫白色短袖男子擦血的行為就認為其是幫助犯。構成幫助犯客觀上要求促正犯製造違法事實,主觀上要求這種促進是故意的,而擦血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促進了白色短袖男子毆打被害人。因此不能認為黃色連衣裙女子會因此涉嫌犯罪。

截止筆者完稿,經過官方通報,唐山警方陸續已將該案的九名涉案人員已經全部抓獲。值得注意的是,官方通報對案件當事人的描述由最開始的嫌疑人變成了涉案人員。這也説明,同桌吃飯的九人中,並非所有人都會涉嫌犯罪。這起案件的發生,誠如 民日報所言“不僅挑戰了法律,還挑戰了社會秩序,挑戰了大眾的安全感。”從年初的豐縣鎖鏈女事件到今天的唐山 打人案件,説明我國的法治建設之路任重而道遠。

筆者認為,監控錄像只是本案的冰山一角,監控錄像中24031秒綠衣男子説的到底是“把那幾個女的懟在路邊草了”還是“把路邊那桌結賬了”;24335“我TM要打死你啊”是誰説的;後續巷子裏監控沒照到的地方發生了什麼;為什麼涉案人員能夠連夜從河北逃到江蘇;為什麼案涉人員之一陳某志作為在逃人員,2018年還能向法院提起外界車輛肇事的相關訴訟?這些問題,都需要答案,期待公安機關能早日將案件的事實、真相查出來。

最後,本案中的受害者,以自己微薄的力量反抗力量數倍於自身的惡徒,她們真的很勇敢,只是這種勇敢換來的不應當是現在所呈現的這種結果。希望案件的被害人能夠早日康復。燒烤店決不能成為一個女孩的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