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返還的方式是怎樣的?
一、不當得利返還的方式
1、返還原物:即當原物尚存時,應返還原物
2、價額償還:
關於價額的計算方法,通説認為,當受益人所受利益為勞務時,其價額為勞務的通常報酬;當原物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時,應以因附合對於受益人所生的利益即物的升值為標準;當原物因他人侵權而滅失時,應以受益人所得賠償額為限;當原物被消耗時,應以消耗時的市場價格為準。
二、不當得利之債的返還範圍
不當得利之債一經成立,當事人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受害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在受益人死亡的情況下,可依民法典的規定,由其繼承人負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受益人返還利益的範圍受他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具體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不知道沒有合法依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尚存的部分即現存利益為限;如利益已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償,仍然屬於現存利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不當得利制度不以補償受害人損失為目的,只以受益人返還其所取得的不當利益為目的。對於善意的受益人給予一定的保護,故縮小返還範圍,存在多少利益,返還多少利益,利益不復存在,就不再返還。
2、受益人為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沒有合法依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存在,其返還義務也不。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受益人明知其取得的利益沒有合法依據,卻仍然置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不顧,法律對此沒有加以特別保護的必要,因此應讓他負返還全部利益的義務。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後為惡意,其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三、不當得利的特徵
1、雙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後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後,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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