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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應如何申訴精神賠償費?

一公民應如何申訴精神賠償費?

公民應如何申訴精神賠償費?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僅敍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程序。

(1)申訴的提出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②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訴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申訴分為哪幾種

申訴分兩種:一是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二是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綜合上面所所説的,對於精神賠償費的判決結果不服的,那麼當事人是可以利用申訴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但在申訴時就需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向法院提起,因而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獲得法院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