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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税務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如果公民在面對税務機關的某些超越法律的行為沒有辦法自己解決的時候應該找到更高等級的機關幫助自己複議這個案件,但是法律如果規定所有的案件都交由複議程序來處理就會引起案件的累贅,那麼,不需要税務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不需要税務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一、不需要税務行政複議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規定中有部分的行為是必須經過複議的,而有些就不需要,具體如下:

《税務行政複議規則》第二章列舉了税務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依據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承接關係,可以將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必經複議範圍,另一種是選擇複議範圍。

①屬於必經複議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謂必經複議就是指根據税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税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必須首先經過税務行政複議程序,對複議結果仍然不服的,才可進行税務行政訴訟。

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對於税務機關作出的下列徵税行為不服的,必須首先經過複議程序,具體包括: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審批減免税和出口退税;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②屬於選擇複議範圍的具體行政行為。選擇複議,是指發生税務行政爭議後,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他當事人,既可以經過複議階段,對複議結果不服的再提出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除上述必經複議的税務行為外,其餘大部分的税務行政爭議,均屬於選擇複議範圍。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的行為。

·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拍賣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權。

·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還税款;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的行為。

·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很多税務行政行為在性質上已經達到了沒有辦法交給行政內部來處理的複議程序解決的,就可以跳過複議的環節直接到更加公正的訴訟程序來幫助公民挽回自己的損失。在訴訟中有需要律師的可以在本網站委託。

標籤:税務 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