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税款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逃避税款處罰標準是什麼?
對逃避繳納税款罪的刑罰適用原則大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分層次處罰
針對逃避繳納税款數額的不同,本條分別規定了兩個層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層次是,“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層次是:“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訂)
不同層次的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只能在本層次量刑幅度內判處,不能任意跨越;否則將造成量刑畸輕或畸重的後果。
2、對自然人逃避繳納税款並處罰金
針對逃避繳納税款犯罪行為的貪利性特徵,本條對自然人犯罪主體在各層次量刑幅度內,除規定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規定了“並處逃避繳納税款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須同時判處,不具有選擇性,以防止逃避繳納税款人在經濟上佔便宜。
3、對單位犯逃避繳納税款罪採取雙罰制
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同時對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判處罰金後,--般對單位的責任人員只判處自由刑,而不再並處罰金,這種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進一步討論。
4、對多次逃避繳納税款的違法行為累計數額合併處罰
按照刑法理論,行為人在一定時期內多次實施逃避繳納税款違法犯罪行為未經發現,或雖發現但未經處罰的,均應視為犯罪行為的連續狀態,其犯罪數額應當累計計算,按一罪合併處罰,不適用數罪併罰。反之,如行為人多次或某一次逃避繳納税款違法行為已經過税務或司法機關處罰,則不應再將此數額累計計算合併處罰。
二、逃避税款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税收和税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税率、納税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税產品不納税,不按規定的税率、納税期限納税以及違反税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税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税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走私罪而不能定為逃避繳納税款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逃避繳納税款罪實行數罪併罰。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税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税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税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外資企業、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税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税、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逃避繳納税款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逃避繳納税款行為的,應以逃避繳納税款共犯論處。税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税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税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税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税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則不構成逃避繳納税款罪。
認定行為人有無逃避繳納税款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税款的,都不構成逃避繳納税款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對於逃避納税的個人或者單位,法律會給予嚴懲,對於構成刑事犯罪的,會分層次處理,對自然人逃避繳納税款並處罰金,對單位犯逃避繳納税款罪採取雙罰制,依法納税時納税人的義務也是職責,但有些納税人卻不願意履行納税義務,採用不合法的手段來逃避納税,一旦逃避納税額度達到一定數值時就有可能會構成逃避納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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