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偷税漏税怎麼處罰?
首次偷税漏税處罰如下:首先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其次在受到追繳通知之後逃税的個人或者是組織應當補繳應納税款,並且繳納相應的税務的滯納金;最後,如果逃税的企業和個人已經接受行政處罰的,法院可以判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偷税漏税即逃税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漏税是指因客觀原因未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主觀上不是出於逃避税收的故意、客觀上未採取弄虛作假的手段,但結果是未繳或少繳税款。漏税應當依法補交税款及滯納金,否則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他人偷税的行為,我們是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舉報的,但是我們應當注意的是逃税、漏税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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