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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個人罰金折抵滯納金可以嗎

一、逃税罪個人罰金折抵滯納金可以嗎

逃税罪個人罰金折抵滯納金可以嗎

逃税罪個人罰金折抵作為違反國家法律付出的罰款和滯納金是一項違法成本,自然不允許的。

二、逃税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逃税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税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税申報,屬於漏税,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2、逃税罪的認定

(1)合理確定逃税數額及其比例。逃税數額,是指在確定的納税期間,不繳或者少繳各税種税款的總額。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是指一個納税年度中的各税種逃税總額與該納税年度應納税總額的比例。不按納税年度確定納税期的其他納税人,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行為人最後一次逃税行為發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種逃税總額與該年納税總額的比例確定。納税義務存續期間不足一個納悦年度的,逃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種逃税總額與實際發生納税義務期間應當繳納税款總額的比例確定。逃税行為跨越若干個納税年度,只要其中一個納税年度的逃税數額及百分比達到刑法第20l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即構成逃税罪。各納税年度的逃税數額應當累計計算,逃税百分比應當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確定。

(2)正確區分逃税與漏税。漏税,是指納税單位或者個人屬於無意識而發生的漏繳或少繳税款的行為,如由於不瞭解、不熟悉税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錯用税率、漏報應税項目,不計應税數量、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税行為不構成犯罪,它與逃税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1、逃税行為只能是故意實施的,而漏税不是故意實施的。

2、逃税行為表現為採取欺騙性、逃避性的非法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税款;而漏税行為並沒有採取這種非法手段。

(3)對多次實施逃税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未經處理”,是指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5年內多次實施逃税行為,但每次逃税數額均未達到刑法第201條規定的構成犯罪的數額標準,且未受行政處罰的情形。

3、逃税罪的處罰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構成逃税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納税人5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10%以上的,構成逃税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3)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逃税罪的處罰的前提是因為採取欺騙或者是隱瞞的手段進行虛假納税或者是不申報税費,以及逃避納税的税款,如果數額在伍萬元以上的會被定位逃税罪,其次就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同時還應該處以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