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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強制執行不服納税人訴訟期限是多久時間?

一、税收強制執行不服納税人訴訟期限是多久時間?

税收強制執行不服納税人訴訟期限是多久時間?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於不服行政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期限為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起的6個月內。可以提請行政複議。所謂税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税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為了維護税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税的權利所採取的税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税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税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税務機關必要的税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税的有效行使。

二、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簡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末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末繳納的,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税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1.適用範圍。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適用範圍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不包括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

2.適用的前提條件。適用税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前提條件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税款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即他們都是逾期未履行納税義務的。此外,對已採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納税人,限期內仍未履行納税義務的,可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3.強制執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書面通知其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

4.適用強制執行措施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應注意的問題。

(1)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執行在後的原則。

(2)強制執行必須發生在限期繳納期滿之後。

(3)採取強制執行前,應當依法報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4)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5)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

(6)個人及其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的範圍內。

(7)税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税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

税收強制執行需要具備相關的條件,應該注意的問題包括扣押、查封、拍賣或者變賣等行為具有連續性,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必須堅持告誡在先、執行在後的原則,強制執行必須發生在限期繳納期滿之後,税收保全措施納税人,限期未履行納税義務,依法採取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