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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税人偷税行政處罰時效為多久?

納税人偷税行政處罰時效為多久?

納税人偷税行政處罰時效為多久?

納税人偷税行政處罰時效期間是兩年。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税收徵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偷税行為發生五年後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法規的除外。

前款法規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税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文字表述含有“偷税數額滿1萬元或從偷税數額佔納税額10%的”相關內容的,來自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5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納税人實施下列行為之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10%以上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税;

(四)進行虛假納税申報;

(五)繳納税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税款。

“偷税數額不滿1萬元或從偷税數額佔納税額不到10%的”意味着納税人的偷税違法行為尚未構成偷税罪,應按照徵管法的規定,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納税人在盈利的過程中很當然的就應該擔負必要的社會責任也就是納税,但是納税人如果比較自私而鋌而走險的選擇偷税的行為以減少成本的話,還是很容易被國家機關發現,在被發現後這些違法的公司或個人除了要補繳空缺的部分以外還有高額的罰款和刑期要承擔。